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   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章   法律責任  
   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