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及畢業后扶持政策
(一)就業扶持相關政策
1. 求職創業補貼
補貼標準:泉州市屬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生、殘疾畢業生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后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愿望的人員除外),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2000元。求職創業補貼每人只能申領一次,不重復享受。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
文件依據:1.《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2.《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6〕57號)。
2. 高校畢業生見及補貼
申請條件:①畢業一年內的離校未就業的泉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可提出申請應聘就業見崗位。②對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見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的,可享受就業見補貼。③離校未就業的泉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到泉州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基地參加3個月以上就業見的,且考核合格。④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為3個月。
承辦部門:各級公共人才服務機構
文件依據:1. 《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 《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3.招錄公務員優先
享受標準: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安排當年招錄計劃數15%的職位用于定向招錄符合條件的服務基層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大學生士兵。承擔服務基層項目的縣(市、區)在開展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勵各地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1. 家庭困難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后,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泉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按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
3.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80%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 《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補貼發放服務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號)。
(三)職業培訓補貼相關政策
1.職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參加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00元。辦理求職、失業實名制登記人員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作為培訓補貼標準。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2.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補貼標準: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技工學校學生,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四)創業扶持相關政策
1.創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在我市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2. 創業資助
補貼標準: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畢業5年內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以及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泉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3.初創企業經營者進修學習資助
補貼標準:每年資助一批具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選派參加EMBA、MBA、企業管理培訓等高層次進修學習,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按不超過實際費用80%且每人不超過l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4.創業擔保貸款
貸款額度:大學生自主創業可申請最高3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其余符合條件人員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10萬元)。
貼息標準:在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由財政予以貼息。
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經辦銀行。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3.《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轉發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泉人社〔2014〕143號)。
5.稅費減免
減免標準:一是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個人獨資企業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是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條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減免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該政策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
承辦部門:各級國稅局、地稅局。
文件依據:1.《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79號);2.《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4〕25號);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
6.支持返鄉創業
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項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連片10畝以上、流轉年限3年以上的,自創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創業地縣級財政每年給予每畝500元的資金補助,三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滿3年繼續流轉的,每年給予每畝100元的資金補助。
承辦部門:創業地財政局、人社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
7.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初創3年內的小微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人數給予1000元/人、總額不超過3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8. 網絡創業人員享受就業創業政策
補貼標準: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創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9.創業項目資金資助
補貼標準:經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的在校大中專生或畢業五年內大中專畢業生創業項目,根據創業項目的科技含量、市場前景、規模、經濟社會效益、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帶動就業情況等進行評審,全市每年資助一批優秀創業項目,每個項目給予1~5萬元資金資助。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實施意見》(泉政辦文〔2013〕225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二、培育創業創新公共臺
(一)鼓勵創建大學生創業場所
享受標準:支持泉州高等院校利用現有教育教學資源、大學科技園、產學研合作基地以及各類開發區(園區)等,建設公益性大學生創業創新場所,設立不少于2000方米的大學生創業園(孵化基地),市就業專項資金根據吸納創業主體數量給予30~5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入駐創業園(孵化基地)的大學生創業企業,3年內免費提供50方米以內的辦公經營場地。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教育局、財政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泉政文〔2015〕122號)。
(二)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
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吸納入駐的創業主體20戶以上,入駐創業主體中,從事互聯網創業的在校大學生和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占80%以上,可申請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財政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互聯網創業孵化基地資金補助管理辦法》(泉人社〔2015〕258號)、《泉州市市級畢業生就業創業公共服務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6〕103號)。
(三)創業示范團隊
補貼標準:2016-2018年,對推薦或輔導臺灣青年來泉創業作出實效的示范團隊,市財政每年安排50萬元獎勵。
承辦部門:市臺辦、財政局、人社局、團市委。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泉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6〕51號)。
(四)創業示范基地
補貼標準:2016-2018年,市財政每年安排150萬元,對形成臺灣青年集聚創業示范效應的泉州市臺灣青年創業基地給予獎勵。
承辦部門:市臺辦、財政局、人社局、團市委。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泉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6〕51號)。
(五)創建面向臺灣的創業基地
創建內容:支持泉州臺商投資區和其它有條件的園區加快臺灣青年創業基地建設,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給予入駐臺商投資區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最高20萬元的啟動資金扶持。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泉政文〔2015〕122號)。
三、《就業創業證》申領管理辦法
發放范圍: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市人社部門規定范圍內的其他勞動者。
辦理流程:
(一)辦理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各類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個體經營、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的勞動者直接向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二)辦理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其中包含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城鎮低保家庭、農村貧困勞動力等,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
(三)高校畢業生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畢業生登錄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填寫《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復核后,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部門打印表格,由畢業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憑加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印章的《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向高校所在地或創業地的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離校后的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年度內離校的),直接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持證享受優惠政策:持證處于失業狀態并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按規定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持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自主創業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稅費減免優惠。其他符合政策條件的人員憑證享受各類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承辦部門: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
文件依據:《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勞社文〔2009〕15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06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5〕13 號)。
畢業后扶持政策
(一)就業扶持相關政策
1. 求職創業補貼
補貼標準:泉州市屬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生、殘疾畢業生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后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愿望的人員除外),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2000元。求職創業補貼每人只能申領一次,不重復享受。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
文件依據:1.《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2.《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6〕57號)。
2. 高校畢業生見及補貼
申請條件:①畢業一年內的離校未就業的泉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可提出申請應聘就業見崗位。②對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見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的,可享受就業見補貼。③離校未就業的泉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到泉州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基地參加3個月以上就業見的,且考核合格。④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為3個月。
承辦部門:各級公共人才服務機構
文件依據:1. 《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 《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3.招錄公務員優先
享受標準: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安排當年招錄計劃數15%的職位用于定向招錄符合條件的服務基層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大學生士兵。承擔服務基層項目的縣(市、區)在開展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勵各地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1. 家庭困難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后,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泉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按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
3.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80%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 《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補貼發放服務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號)。
(三)職業培訓補貼相關政策
1.職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參加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00元。辦理求職、失業實名制登記人員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作為培訓補貼標準。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2.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補貼標準: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技工學校學生,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四)創業扶持相關政策
1.創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在我市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2. 創業資助
補貼標準: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畢業5年內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以及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泉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3.初創企業經營者進修學習資助
補貼標準:每年資助一批具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選派參加EMBA、MBA、企業管理培訓等高層次進修學習,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按不超過實際費用80%且每人不超過l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4.創業擔保貸款
貸款額度:大學生自主創業可申請最高3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其余符合條件人員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10萬元)。
貼息標準:在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由財政予以貼息。
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經辦銀行。
文件依據:1.《泉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5〕320號);2.《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3.《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轉發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泉人社〔2014〕143號)。
5.稅費減免
減免標準:一是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個人獨資企業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是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條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減免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該政策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
承辦部門:各級國稅局、地稅局。
文件依據:1.《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79號);2.《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4〕25號);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
6.支持返鄉創業
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項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連片10畝以上、流轉年限3年以上的,自創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創業地縣級財政每年給予每畝500元的資金補助,三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滿3年繼續流轉的,每年給予每畝100元的資金補助。
承辦部門:創業地財政局、人社局。
文件依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
7.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初創3年內的小微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人數給予1000元/人、總額不超過3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8. 網絡創業人員享受就業創業政策
補貼標準: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創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承辦部門:各級人社部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9.創業項目資金資助
補貼標準:經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的在校大中專生或畢業五年內大中專畢業生創業項目,根據創業項目的科技含量、市場前景、規模、經濟社會效益、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帶動就業情況等進行評審,全市每年資助一批優秀創業項目,每個項目給予1~5萬元資金資助。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實施意見》(泉政辦文〔2013〕225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
二、培育創業創新公共臺
(一)鼓勵創建大學生創業場所
享受標準:支持泉州高等院校利用現有教育教學資源、大學科技園、產學研合作基地以及各類開發區(園區)等,建設公益性大學生創業創新場所,設立不少于2000方米的大學生創業園(孵化基地),市就業專項資金根據吸納創業主體數量給予30~5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入駐創業園(孵化基地)的大學生創業企業,3年內免費提供50方米以內的辦公經營場地。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教育局、財政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泉政文〔2015〕122號)。
(二)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
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吸納入駐的創業主體20戶以上,入駐創業主體中,從事互聯網創業的在校大學生和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占80%以上,可申請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承辦部門:市人社局、財政局。
文件依據:《泉州市互聯網創業孵化基地資金補助管理辦法》(泉人社〔2015〕258號)、《泉州市市級畢業生就業創業公共服務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泉財社〔2016〕103號)。
(三)創業示范團隊
補貼標準:2016-2018年,對推薦或輔導臺灣青年來泉創業作出實效的示范團隊,市財政每年安排50萬元獎勵。
承辦部門:市臺辦、財政局、人社局、團市委。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泉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6〕51號)。
(四)創業示范基地
補貼標準:2016-2018年,市財政每年安排150萬元,對形成臺灣青年集聚創業示范效應的泉州市臺灣青年創業基地給予獎勵。
承辦部門:市臺辦、財政局、人社局、團市委。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泉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6〕51號)。
(五)創建面向臺灣的創業基地
創建內容:支持泉州臺商投資區和其它有條件的園區加快臺灣青年創業基地建設,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給予入駐臺商投資區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最高20萬元的啟動資金扶持。
文件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泉政文〔2015〕122號)。
三、《就業創業證》申領管理辦法
發放范圍: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市人社部門規定范圍內的其他勞動者。
辦理流程:
(一)辦理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各類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個體經營、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的勞動者直接向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二)辦理失業登記及申領《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其中包含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城鎮低保家庭、農村貧困勞動力等,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
(三)高校畢業生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畢業生登錄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填寫《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復核后,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部門打印表格,由畢業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憑加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印章的《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向高校所在地或創業地的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離校后的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年度內離校的),直接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持證享受優惠政策:持證處于失業狀態并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按規定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持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自主創業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稅費減免優惠。其他符合政策條件的人員憑證享受各類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承辦部門: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
文件依據:《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勞社文〔2009〕15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06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二部門關于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回鄉創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9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5〕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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