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各設區市經信委(經貿委、經信局)、發改委(上市辦)、財政局,福州市金融辦、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省屬各有關單位,省控股(集團)公司、海峽股權交易中心:
  根據我省促進企業發展相關文件精神,現就做好省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類別及申報要求
  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省級代償補償、小微企業掛牌交易補助、企業開拓市場、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小微企業創業基地、中小微企業融資租賃風險補償、工業設計發展等八大類項目,除省級代償補償資金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融資擔保業健康發展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5〕33號)直接撥付省再擔保公司委托管理外,其余資金均采取企業自愿申報方式。
  申報單位按屬地原則提交紙質申報材料和電子文檔(登陸http://www.fjetc.gov.cn/Hqxm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填報提交),按順序裝訂成冊(A4紙、膠裝),加蓋單位公章,并附上項目及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縣(市)項目由縣(市)經信部門(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設區市經信部門(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經設區市經信部門(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設區市(潭綜合實驗區)項目由設區市(潭綜合實驗區)經信部門(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屬項目由省直主管部門或其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審核后行文報送省經信委、財政廳。設區市(潭綜合實驗區)經信部門(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查。
  各設區市(潭綜合實驗區)和已開通“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的縣(市)經信部門(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需根據各項目要求時限及時進行網絡系統審核上報。本通知及所要求的相關表格材料,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項目可登陸中國中小企業福建網“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臺”下載,其余項目均可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網站上查詢下載。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項目
  (一)申報條件
  申報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項目的擔保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省依法設立(不含廈門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獲得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合規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3.被擔保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且注冊地和經營地都在本省的中小工業企業、中小貿易企業及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不受行業限制);所擔保項目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我省區域發展政策;擔保方式應為企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而提供的融資性擔保(含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信用證擔保);
  4.項目申報期內(2014.1.1-2014.12.31)融資性擔保總額達項目申報期末凈資產1.5倍(含1.5倍)以上,其中,為本省中小工業企業、中小貿易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銀行融資性擔保額占融資性擔保總額70%以上;
  5.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6.按《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第3號)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提取各項準備金;
  7.接受經信、財政主管部門監管,按要求在中國中小企業福建網“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臺”注冊登記,并定期向經信、財政部門報送擔保業務統計表和財務報表。
  (二)申報材料
  申報本次風險補償項目的擔保機構,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二份):
  1.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項目申請表;
  2.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基本情況表;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貸款卡復印件;
  5.經合作銀行蓋章(必須為銀行公章)確認的項目申報期內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擔保業務明細表原件;
  6.經符合省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申報期內貸款擔保業務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及審計機構與注冊會計師資質證明材料(審計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與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專項審計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部分:
  (1)擔保總額、融資性擔保總額(融資性擔保總額=2013年末余額+增加額)、末凈資產、融資性擔保總額占期末凈資產的比例;
  (2)中小工業企業、中小貿易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性擔保額占融資性擔保總額比例;
  (3)均年擔保費率、準備金提取等情況;
  (4)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對第(5)項申報為小型或微型企業類型的被擔保企業在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的確認情況;
  (5)項目申報期內擔保業務專項審計表,僅對為中小微型企業擔保的融資性擔保增加額進行專項審計;
  (6)社會效益表;
  7.經符合省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擔保余額變動表,以及報表中相關數據的附注和說明)及審計機構與注冊會計師資質證明材料;
  8.被擔保企業屬于本指南第四點第(一)項第二、三款所指的臺資企業、軟件企業、《福建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施方案》規定企業等可加倍補償的企業的,需提交該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9.對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10.歷年獲得省級專項補償資金的到位與使用情況報告;
  11.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由當地經信主管部門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及審核人員簽字。
  (三)申報程序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項目采取網上申報與書面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從中國中小企業福建網“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臺”填報、提交、下載打印有關表格(所有表格必須由網絡臺系統打印生成),會同申報材料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形成完整書面上報材料,并從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按要求進行網絡申報。
  各設區市經信主管部門需于6月15日前將聯合行文及企業申報材料報送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以實際收到材料時間為準),并于6月17日前完成“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審核上報工作,屆時系統將自動關閉,逾期未報送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補償標準
  1.根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規模,以專項審計為基礎,對為中小工業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8‰的比例補償;對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5‰比例補償。
  對為生產性臺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的比例補償;對為臺資貿易性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的比例補償。
  對為軟件企業和《福建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施方案》規定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產業、生物與新醫藥產業、海洋高新產業等名單內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比例給予風險補償。
  對為小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的比例補償,對為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的比例補償。
  擔保項目屬擔保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貸款擔保和以個人名義貸款提供擔保的不列入補償范圍。
  2.擔保機構對同一原有存量擔保企業項目申報期內的銀行貸款擔保責任總額(指折算到項目申報期內擔保責任總額)超過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5%的,按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5%的比例計算風險補償資金;對當年新增擔保企業項目申報期內的銀行貸款擔保責任總額(指折算到項目申報期內擔保責任總額)超過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10%的,按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10%的比例計算風險補償資金。對原有存量擔保企業單筆銀行貸款擔保額超過500萬元,按500萬元計算風險補償資金;對當年新增擔保企業單筆銀行貸款擔保額超過1000萬元,按1000萬元計算風險補償資金。
  對項目申報期內新增跨年度擔保責任額按申報期內實際天數折算擔保額。
  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個擔保機構本申報期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再擔保機構不超過200萬元。
  同一擔保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得同時享受省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與中央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但就高原則享受補助。
  (五)資金撥付與使用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按擔保機構的隸屬關系對各設區市經信和財政部門、省級主管部門或其控股的省控股(集團)公司推薦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由省經信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擬列入補助對象的申報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并向社會公示后,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專項資金。省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分兩批公示、下達,當年未申報工信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且符合省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條件的擔保機構于第一批公示、下達資金;已申報工信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且符合省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條件的擔保機構,待確定其未獲得工信部風險補償資金或所獲得的工信部補償資金低于省級補償資金后,于第二批公示、下達資金。
  擔保機構應將風險補償金專項用于充實擔保風險準備金。對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獲得各級政府的風險補償金轉為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有關規定轉增資本金。
  (六)再擔保機構申報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項目,按《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閩財企〔2013〕34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小微企業掛牌交易補助項目
  (一)申報對象
  度(1月1日-12月31日)在“新三板”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福建省(不含廈門市)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二)申報條件
  1.取得“新三板”或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發布的關于同意該公司股權掛牌交易的通知書。
  2.企業類型符合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其中營業收入以審計報告中最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收入數據為準,資產總額以審計報告中最一個時點的數據為準,從業人員以法律意見書或掛牌交易說明書中明確的數據為準)。
  (三)申報程序及時限
  1.符合條件的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業由各設區市上市辦負責組織申報,各設區市上市辦初審后上報省發改委,由省發改委審核匯總后統一轉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符合條件的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業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負責組織申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審核匯總后轉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
  2.申報截止日期第一批為7月31日,第二批為2月26日。所有申報企業需按要求登陸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網絡申報,逾期未進行網絡申報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
  (四)申報材料
  1.申報企業需提交的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1)小微企業掛牌交易補助資金申請表
  (2)掛牌交易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3)申請掛牌交易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或掛牌交易說明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4)申請掛牌交易提交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加蓋公章)
  2.負責轉報的單位需提交的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1)資金申請情況說明
  (2)申請掛牌交易補助資金企業情況匯總表
  (3)企業申報的全套材料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需由審核部門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
  (五)補助標準與資金撥付
  根據當年財政資金預算情況,對度在“新三板”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本省小型微型企業,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對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向社會公示后,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專項資金。
  四、支持企業開拓市場項目
  (一)申報條件
  1.省外中標獎勵項目申報企業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同)
  (1)已列入我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范圍的制造業企業,或以互聯網建設、運行、應用為主要業態的信息技術、電子商務、軟件開發等互聯網企業;企業注冊地在省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參與投標的項目為省外(不含國外、境外項目)公開招標項目;
  (3)企業中標合同簽訂時間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且在此期間實際履行合同收付款項已達到合同總金額60%以上;
  已列入省經信委《關于印發實施產業龍頭促進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閩經信投資〔2014〕143號)的制造業龍頭企業,中標合同簽訂時間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且在此期間實際履行合同收付款項已達到合同總金額60%以上;
  (4)制造業企業簽訂的單個中標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高成長企業簽訂的單個中標合同金額在800萬元以上;互聯網企業簽訂的單個中標合同金額在600萬元以上。
  2.新增配套采購獎勵項目申報企業條件
  (1)列入《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龍頭促進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閩經信投資〔2015〕111號)產業龍頭企業名單內的制造業龍頭企業,列入省經信委發布的高成長企業名單內的制造業企業,注冊地在省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形式帶動省內制造業企業新進入其產業鏈或采購系統,且向新帶動的單個企業采購配套產品(指與企業主要產品生產相配套的原輔材料或零部件)金額(按企業已付貨款金額,下同)1000萬元以上,高成長企業向單個企業新增省內配套采購額800萬元以上;或者企業通過參加省經信委組織的企業“手拉手”活動,向參加活動的省內制造業企業比增加采購金額(按企業已付貨款金額,下同)在1000萬元以上。
  3.價值鏈延伸獎勵項目申報企業條件
  (1)已列入我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范圍的制造業企業,企業注冊地在省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在核心產品制造的基礎上,在后,為拓展核心產品市場新開展與其產品相關聯的咨詢設計、工程施工、設備租賃、倉儲物流、交易市場等生產性服務;
  (3)企業(包括絕對控股的子公司)度生產性服務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首次超過20%。
  4.醫藥省外中標獎勵項目申報企業條件
  (1)已列入我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范圍的醫藥工業企業,企業注冊地在省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在省內所生產的藥品在省外(不含國外、境外)參與藥品集中采購中標,度企業藥品單個品種在該省份銷售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超過上一年度該品種在該省份的銷售額。
  5.首臺套應用和國際高端品牌并購項目申報企業條件
  (1)首臺套應用:符合《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和扶持暫行辦法》(閩經信技術〔2014〕41號)的條件和要求,經認定為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產品。
  (2)國際高端品牌并購:符合《鼓勵民營企業并購國外高端品牌實施細則》(閩經貿技術〔2012〕655號)的條件和要求并購國外高端品牌。
  6.其他開拓市場項目申報主體條件
  (1)注冊地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內企業、省級協會和省直單位;
  (2)所承擔的項目為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明確給予資金扶持的支持企業開拓市場項目(包括新龍馬微車省內購車補助、上海工博會參展補助等),以及省經信委明確給予補助的重要展會、產品推介、供需對接等支持工業企業擴大產品銷售的項目。
  (二)獎勵金額
  1.省外中標獎勵項目按企業單個中標合同金額3%給予獎勵;制造業單個企業同一項目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500萬元(含新增配套采購獎勵金額);非制造業單個互聯網企業同一項目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2.新增配套采購獎勵項目按新增采購額3%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同一項目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500萬元(含省外中標獎勵金額)。
  3.價值鏈延伸獎勵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4.醫藥企業省外中標獎勵項目按在省外同一省份參與藥品集中采購中標藥品單個品種度銷售額比上一年度該品種在該省份銷售額增加部分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5.首臺套應用類補助項目屬國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價格60%、屬省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價格30%給予生產企業資金補助,用于生產企業研發費用補助和用戶風險補償,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國際高端品牌并購類按核定后并購金額的10%給予補助,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6.其他開拓市場項目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安排。
  (三)獎勵申報辦法
  1.申報流程
  企業按本申報指南第一點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在年度資金額度內(若年度資金預算不足,按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收件時間先后順序安排,資金用完為止),對經審核確認的項目分批聯合下達獎勵資金。申報國際高端品牌并購項目的企業,省經信委將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行業專家采取現場答辯評審的形式對項目進行審核,達到獎勵條件和要求的并購項目,并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核定金額和獎勵比例下達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廈門市所屬企業申報材料由廈門市經信、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并參照省里獎勵政策由廈門市統籌資金給予獎勵。
  2.申報材料
  (1)企業申報材料
  ①省外中標獎勵項目
  a.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b.企業向經信、財政部門,省直主管部門或省屬控股(集團)公司的申請報告;
  c.企業填寫的企業中標獎勵申請表;
  d.項目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復印件);
  e.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f.項目中標合同(復印件);
  g.收到貨款銀行轉賬等相關憑證(復印件)。
  ②新增省內配套采購獎勵項目
  a.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b.企業向經信、財政部門,省直主管部門或省屬控股(集團)公司的申請報告;
  c.企業填寫的企業新增配套采購獎勵申請表;
  d.企業采購合同(復印件);
  e.企業支付貨款銀行轉帳等相關憑證(復印件);
  f.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形式帶動省內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新進入其產業鏈或采購系統的相關證明材料;或者企業通過參加省經信委組織的企業“手拉手”活動,向參加活動的省內制造業企業比增加采購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
  ③價值鏈延伸獎勵項目
  a.企業(包括絕對控股的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與其絕對控股的子公司的絕對控股關系證明材料);
  b.企業向經信、財政部門,省直主管部門或省屬控股(集團)公司的申請報告;
  c.企業填寫的企業價值鏈延伸獎勵申請表;
  d.企業(包括絕對控股的子公司)財務報表(復印件);
  e.企業(包括絕對控股的子公司)從度生產性服務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首次超過20%的相關財務報表及證明材料。
  ④醫藥省外中標獎勵項目
  生產企業申報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a.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b.企業填寫的藥品生產企業省外中標獎勵申請表和2013-中標藥品銷售明細表;
  c.申報項目對應省份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或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官方網站中標截圖);
  d.申報項目度及上一年度中標藥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銷售合同或經銷協議(復印件);
  e.申報項目度及上一年度中標藥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f.企業申報項目度及上一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復印件)。
  上述材料是復印件的須加蓋企業公章,申報材料不全的不受理。
  ⑤首臺套應用和國際高端品牌并購項目
  a.經認定為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生產企業必須在簽訂首臺(套)技術裝備采購使用協議及取得款項收付憑證后,按照申報指南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上報相關材料申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補助。
  b.符合并購國外高端品牌獎勵政策的省內企業,必須按照《鼓勵民營企業并購國外高端品牌實施細則》的要求,填報《福建省并購國外高端品牌情況表》并提供相關材料。
  (2)匯總申報材料
  ①設區市經信、財政部門向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的申請報告或省直主管部門、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向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須注明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個數、項目名稱、申請獎勵金額)以及本單位審核意見。
  ②企業申報材料(同上)。
  ③其他開拓市場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提供相應材料。
  3.申報時限
  申報截止日期第一批為5月31日,第二批為7月31日,第三批為10月30日,第四批為1月31日。首臺套應用和國際高端品牌并購項目及醫藥省外中標獎勵項目的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31日。(以省經信委實際收件時間為準)
  (四)其他
  省經信委對初審后申報材料齊全的企業申報項目將按照相關規定組織中介機構開展專項審計。
  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項目
  (一)申報數量
  ,認定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和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總數控制在50個以內,如申報總數超過50個,將擇優進行認定,優先支持在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設立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和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每個設區市從申報機構中擇優推薦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的示范臺、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總數量控制在5個以內,潭綜合實驗區總數量控制在2個以內。
  (二)申報條件
  1.申報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的機構,在福建省注冊登記時間1年(含)以上,合法經營、信譽良好;
  (2)服務機構資產總額不低于50萬元,其中社團法人類服務機構資產總額不低于10萬元;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長期合作服務機構3家(含)以上;
  (3)服務機構從業人數不少于10人,其中社團法人類服務機構不少于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比例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合計數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服務中小微企業不少于100家,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
  (5)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于市場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的20%以上。
  2.申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運營單位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運營1年(含)以上,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2)有規范的基地建設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其中基地建設規劃應有合理的區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設施,發展規劃應有明確的發展目標。
  (3)有獨立的工作機構。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和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合計數比例60%以上。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對固定的專業服務機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能夠為創業者和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員培訓、政務代理、信息咨詢和政策、法律、融資等服務。
  (5)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占地面積不少于10畝或建筑面積應在8000方米以上,入駐企業數量不少于15家。
  (三)申報材料
  1.申報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需提交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二份):
  (1)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申請報告;
  (2)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3)服務機構辦公、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4)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5)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情況;
  (6)與長期合作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加蓋公章);
  (7)發展規劃或年度計劃;
  (8)服務企業名單(100家以上);
  (9)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10)開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場收費服務相關佐證材料;
  (11)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聲明函。
  2.申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需提交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二份):
  (1)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報告(包括:運營單位基本情況、基地總體情況、入駐企業情況、基地運營及服務企業情況、未來發展規劃)
  (2)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表;
  (3)運營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4)基地建設規劃布局圖(復印件,加蓋公章);
  (5)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入駐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6)基地工作人員學歷及職稱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7)基地服務機構上年度服務業務統計表;
  (8)開展服務企業活動情況(通知、照片等);
  (9)孵化企業典型案例(至少1個);
  (10)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
  (四)申報要求
  1.凡符合認定條件的機構按要求向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并由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匯總上報省經信息委、省財政廳。省屬有關機構,有業務主管部門的通過其業務主管部門向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申報,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直接向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申報。
  2.所有申報機構需對照本通知要求,準備好紙質材料,同時登陸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按照要求進行網絡申報,按需提交材料清單,上傳附件材料。網絡申報時間截至6月17日18:00,逾期未進行網絡申報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紙質申報材料與網上提交材料需一致。
  3.請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做好本市申報工作,于6月15日將收集匯總各申報單位紙質材料(一式兩份),與市級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請各設區市于6月17日前完成網上審核工作。
  (五)認定程序及補助標準
  1.對通過初審的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申報機構,省經信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機構進行服務企業滿意度測評,并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擬列入補助的項目單位開展現場專項審計,綜合確定擬認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聯合授予“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臺”稱號,并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
  2.對通過初審的福建省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報機構,省經信委將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擬列入補助的項目單位開展現場專項審計,綜合確定擬認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聯合授予“福建省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稱號,并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
  3.符合條件的廈門市申報機構僅授予稱號,不安排補助資金。
  六、中小微企業融資租賃風險補償項目
  (一)申報條件和補助標準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本省(不含廈門市)融資租賃企業為本省中小工業企業、中小貿易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根據工信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按要求在商務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注冊登記,并及時準確報送企業經營情況信息,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租賃季均余額比凈增加達1000萬元以上的,按季均融資余額比上年凈增加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申報材料
  1.福建省融資租賃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
  2.度中小微企業融資租賃業務明細表。
  3.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項目實施單位承諾書。
  上述申報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加蓋項目實施單位公章。申報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A4紙),一式4份,并附電子光盤1份。
  (三)申報程序及時限
  項目實施單位按本通知第一點要求的程序進行項目申報,申報截止日期2月26日。設區市融資租賃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或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填報《專項資金申請匯總表》后連同項目申報材料報省經信委、財政廳。
  (四)其他事項
  1.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省經信委將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開展專項審計,項目申報單位應準備好相關材料(申報條件提及的融資余額證明材料)。
  2.省經信委、財政廳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在年度資金預算內對審核確認的項目下達補助資金(若年度資金預算不足,結轉下年度安排下達)。
  七、工業設計發展項目
  (一)申報條件和補助標準
  項目實施單位在福建省內(不含廈門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良好資信等級,無其它不良或違法記錄。
  1.工業設計中心獎勵
  按照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為第二批國家級、第三批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國家級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補差30萬元)。企業在被工信部、省經信委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后,由省經信委、財政廳直接下達獎勵資金。
  2.公共服務臺項目
  (1)工業設計有關省行業技術開發基地按其以來新購研發儀器設備(屬研發試驗專用、單臺價值10萬元以上,且投資總額達100萬元以上)按實際投資總額的30%給予專項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省級工業設計示范園區入駐企業,對其在園區內投資建設100萬元以上工業設計公共服務項目,按以來項目已發生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度工業設計有關行業協會、園區等公共服務臺面向制造業企業或工業設計企業提供工業設計信息咨詢、交流對接、成果推廣、公共培訓等服務不少于10次,且服務企業達20家以上,對其公共服務經費給予15萬元補助。
  (3)對福建省“海峽杯”工業設計大賽承辦、協辦單位給予總額300萬元經費補助。
  3.制造企業剝離設立工業設計企業
  以來我省制造業龍頭企業剝離工業設計部門,設立獨立法人的工業設計企業,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對新設工業設計企業給予30萬元資金獎勵。
  (二)申報材料
  1.福建省工業設計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2.項目實施單位承諾書。
  3.項目實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下述其他材料
  (1)公共服務臺建設,工業設計有關省行業技術開發基地、省級工業設計示范園區入駐企業提交與項目有關的項目投資設備清單及票據復印件。工業設計有關行業協會、園區等公共服務臺提交工業設計活動、對接會、培訓、服務企業等方面的證明(文件或圖片)。福建省“海峽杯”工業設計大賽承辦、協辦單位提交大賽實施方案、經費預算和活動預期目標等材料。
  (2)設立工業設計企業提交制造業企業新剝離設立的工業設計企業證明材料,企業工業設計從業人員人力資源情況匯總表及其學歷、職稱證明材料,企業與工業設計人員勞動關系真實性證明材料(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單或個人所得稅憑據)。
  上述申報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加蓋項目實施單位公章。申報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A4紙),一式4份,并附電子光盤1份。
  (三)申報程序
  項目實施單位按本通知第一點要求的程序進行項目申報,申報截止日期分別為6月17日。設區市工業設計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或省直主管單位、省屬控股(集團)公司填報《專項資金申請匯總表》后連同項目申報材料報省經信委、財政廳。
  (四)其他事項
  1.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省經信委將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開展專項審計,項目申報單位應準備好相關材料(如申報條件提及的項目投資、資產等證明材料)。
  2.省經信委、財政廳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在年度資金預算內對審核確認的項目下達補助資金(若年度資金預算不足,結轉下年度安排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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