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并附相關證明,經學院批準后,由學院報校教務處備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二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時持相關證件和“大中專學校學生收費專用票據”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沒有正當理由二周內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獲得該門課程學分,考核成績記入學生學籍卡。課程考試不合格成績可以先行記入,經補考合格后,成績按60分記入學籍卡;重新學習課程所獲得的成績以歷次修課的最高分記入學籍卡。學生畢業時,由學院打印學籍卡一式兩份,一份歸入學生個人檔案,一份歸入校綜合檔案室。學生如對課程成績評分有異議的,應及時向所在學院提出,并填寫《學生查閱成績審批表》,經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同意后交教務處,由教務處簽署意見轉任課教師所在學院組織相關人員代為查閱,學生本人不得找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六條考核方式可根據課程特點和教學實際,分別采用筆試(閉卷或開卷)、網考、口試、論文、作品設計、調研報告、操作考試以及筆試與口試相結合、筆試與網試相結合等方式。考核方式由任課教師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審核或教學團隊負責人,分管院長批準。每門課程筆試時間一般為2小時,其它形式考試時間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個別課程確有特殊情況要增加筆試時間的,應經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但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小時。
第七條課程成績由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而成,應適當加大時成績在課程考核中總成績的比重,具體比例由系(教研組)或主講教師根據課程特點確定。所有課程,包括實踐教學環節的成績一律按百分制記分。
時成績應該包括課堂出勤、課堂討論、課程論文、課程設計、課堂測驗、作業、期中考試、調研報告、實驗等,由教師根據各門課程特點提出考試方案。補考成績由補考卷面成績與該生當學期課程考核的時成績按照原規定的比例折合而成。
第八條體育課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對身體有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經校醫院診斷證明、公共體育教學部同意,可通過體育保健班學習獲得相應學分。
第九條修讀計算機一級、二級課程成績依據全省計算機相應等級的考試成績和時考核成績進行綜合評定,具體比例由系(教研組)或主講教師根據課程特點確定。如綜合評定不及格,則該門課程成績為不及格,學校不組織補考,學生可通過重新學習后參加全省計算機等級考試或直接報名參加全省計算機等級的方式補修學分,課程成績以重修所獲得的成績計入學籍檔案。
第十條學生所修的課程成績考核不及格,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者,可參加下學期開學初學校安排的補考;最后一個學期的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不及格者(不含實踐),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工作由各學院自行安排。補考不及格或補考缺考者,參加該課程的重修;
(二)公共選修課不及格者,不作成績記載,不安排補考,可在后續學期選擇重新修讀或改選其它規定的課程;
(三)實踐環節成績不及格,一律參加重修。
第十一條學生績點制成績記載采用5級制,“百分制”與“績點制”換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時,成績績點=課程成績/10-5(注:績點以0.1為最小單位,當績點小于1時作0對待)。
(二)課程學分績點:將某一門課程的成績按上述規定轉換為績點,再將績點乘以學分數,得出該課程學分績點。
即:課程學分績點=課程成績績點×課程學分
(三)均學分績點:學生在修讀期間所取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數之和,為該生均學分績點。
即:均學分績點=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各門課程的學分數之和。
第十二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教學活動。除申請免修、免聽的學生外,學生上課、實、軍訓等,任課教師都應對學生實行考勤,學生有事、有病應辦理請假手續。
學生事假3天、病假7天以內的由分管輔導員審批;事假4天、病假8天及以上的由輔導員審核,并報學院領導審批。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學生遲到、早退3次按曠課1學時處理)。曠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結束考核。
第十三條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課程結束考試的,應當在考試前提出緩考申請,經所在學院批準后原則上參加下一年級該門課程結束考試,情況特殊的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初與補考的學生一同參加考試。緩考不及格者,參加該課程的重新學習,不再安排補考。在考試開考后提出緩考申請者,按曠考論處。補考及重修課程不能申請緩考。
考試違紀或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曠考者、考試違紀或作弊者,不予補考,一律參加重修。
第三節課程選修、免修、免聽和重修
第十四條課程選修
(一)在專業培養計劃中設置的課程分必修課、選修課兩大類,必修和選修的課程安排以學校印制的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為準。
1.必修課: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規定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如:公共課、科類基礎課、專業核心課和實踐環節(基礎實踐、專業實踐)等。
2.選修課:分為學科(專業)選修課和個性發展課,是指為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加深專業基礎、拓寬專業知識面需要而開設的課程。學生可根據學科要求及本人的興趣選讀。
(二)學生應按本專業的培養計劃和學校公布的開課計劃從低年級到高年級的課程順序進行選課,選課時要先保證必修課。有嚴格的先修后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程,再選后續課程。學生可根據本人學習能力,可多修、少修或緩修,一般一學期修讀學分不宜超過30學分。
(三)學科(專業)選修課是各學院為進一步擴充和強化學生專業相關知識和技能而開設的課程,包括體現學校學科(專業)優勢與的專業課程、學科前沿課程、跨學科綜合性課程和交叉學科課程等。各學院為本專業學生開設的課程,但也可接受外專業學生選修。
(四)個性發展課是為引導學生完善自身素質,拓寬學生知識面而開設的課程。包括全校公共選修課(含學校舉辦的金山講壇系列講座等)和其它專業的學科(專業)選修課中選擇而形成的一組選修課程。個性發展課由教務處每學期公布下一學期擬開設的課程,學生按學校規定進行選課,經教務處審核后通知學生,
學生在接到通知一周內如確有正當理由,可以提出退選或改選,
逾期不予辦理。
(五)本科學生應當修完各專業培養計劃所規定學分的個性發展課,并完成所有教學環節,成績合格記入成績檔案。
(六)修讀輔修專業所取得的學分是主修專業不需修讀的課程學分時,可作為主修專業相同類別的個性發展課學分。
(七)轉專業的學生,其在原專業已取得的課程學分是轉入專業不需要修讀的課程學分時,可作為相同類別的個性發展課學分。
(八)自考本科第二學歷全省統一考試的核心課程所取得的學分是主修專業不需修讀的課程學分時,可作為主修專業相同類別的個性發展課學分。
第十五條課程免修
(一)凡學習成績優秀,有較強自學能力的學生,可以對培養計劃規定的必修課提出免修申請。但政治理論課、體育、實驗、實、課程論文(設計)、軍事訓練(含軍事理論課)和專業勞動等實踐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修。
(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在開課前一學期期末填寫《課程免修考試申請表》,經學生所在學院和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在開課學期第一周安排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免修考試卷面成績記載,考試成績在60分及以上者可獲準免修并給予學分;考試成績未達60分或曠考者不予免修,該門課程進入期末補考環節。
如免修課程有實驗或其它實踐環節的應補做,合格后方能獲得該
門課程學分。
(三)在校期間CET4成績達425分以上(含425分)及雅思考試6分及以上的非英語專業學生,可申請《大學英語》后續課程免修,成績按“CET4分數*0.165”換算(不保留小數),最高為100分。雅思6分、6.5分、7分的分別以80分、85分、90分計入以申請時間為準的后續《大學英語》課程成績。
(四)在本校學習期間提前通過國家或全省計算機統一考試,且考試語種為本專業培養計劃要求課程的,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后,可申請免修,成績按相應統一考試所取得的成績記載。
(五)因休學、參軍、轉學、轉專業、編入下一年級、赴國內外合作院校交流學習等學籍異動學生已修的課程經審批確認后可被互認的課程和其它國家政策規定可以免修的課程可申請免修。
(六)具有學籍的外國留學生和港澳臺僑學生,其課程免修分別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課程免聽
(一)凡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獲準參加輔修專業時,因課程安排沖突而無法全部聽課的,可以申請免聽輔修專業部分學時,申請免聽學時原則上不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
(二)參加課程補修、重修的學生,因課程沖突不能參加重
修課程聽課,可申請部分免聽,申請免聽學時原則上不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
(三)課程免聽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審核同意后,在開課前一周報所在學院或輔修專業的開辦學院批準。
(四)獲準免聽的學生應完成課程教學計劃安排的作業和其他實踐環節,并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管理與其它課程相同。
第十七條課程重修
(一)重修范圍
1.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經一次補考后仍不及格者;
2.實踐環節(含實驗)成績不及格者;
3.實驗課程缺做實驗或課程作業缺交達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課程缺課的學時累計達該門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5.考試曠考、違紀、作弊者;
6.緩考不及格者;
7.學生課程考試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績者。
(二)重修方式根據課程重修人數和開課情況來確定,分為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導讀重修,重修課程不再安排補考。
(三)對于因掛科門數太多,確實無法跟原班上課,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編入下一年級重修;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能修讀原班課程,原已修并經考試合格的課程,可不需再修。
第四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確有專長、有相關成果,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三)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征得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四)其他符合轉專業有關規定者。
第十九條學生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一)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注冊和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者;
(三)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學生,含定向生、小語種、體育類等專業學生;
(四)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學生和非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含專升本、單獨招生等);
(五)創新班學生、經轉學進入我校學習者,或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者;
(六)藝術類專業申請轉入非藝術類專業者或非藝術類專業申請轉入藝術類專業者;
(七)應作退學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第二十條轉專業工作附則
(一)轉專業申請工作,只可在學生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申請,其他時間不再受理轉專業申請。
(二)錄取時生源地招生批次為本科二批專業的學生,不得轉入生源地本科一批專業。錄取到安溪茶學院的學生只在安溪茶學院院內專業互轉。
(三)錄取時為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只在合作辦學項目內互轉。
(四)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復學,可在同一學科門類范圍內優先選擇專業;優先支持參與創新創業的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退役、參與創新創業學生的不受轉專業指標與申請年級限制。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因辨色力受限專業調整
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后,因辨色力受限無法在錄取專業學習的學生,應調整到無辨色力限制的專業學習。轉專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盡量轉入相專業;
(二)擬轉入專業應在該生生源地招生專業的范疇內;
(三)高考成績不得低于擬轉入專業該生生源地的錄取最低分;
(四)高考文史類與理工類招生專業不得互轉;
(五)若學生希望繼續留在原錄取專業學習,應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對該生的申請進行審核、認定。對于經審核認定可留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學生所在學院應安排學生在不受辨色力限制的專業方向學習;
(六)若學生在其生源地招生專業的范疇內沒有可調整專業等特殊情況,在學生申請,學院審批,教務處審核通過的基礎上妥善處理;
(七)辨色力受限的預科轉正學生,在其預科轉正填報專業范疇內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應當在同層次、同批次院校之間進行。學生在同層次、同批次之間的轉學,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應當達到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學生的最低分數,且轉入專業應為相同或相專業。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藝術團、高水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學科門類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進行修。教學要求相同的課程已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所缺的課程應予補修。
第五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
(一)因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需暫時中斷學業的,可以休學。需中斷學業達7周及以上的,必須休學;
(二)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續休,累計休學年限與學制之和不得超過彈性學制所規定年限。參軍入伍服役期間不計入累計休學年限。
(三)在校生休學創業的彈性修業年限在原有學制基礎上可延長2至5年。學生應根據創業需要提交相關材料與學校協商確定休學年限后,辦理相關休學手續。
(四)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五)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二十六條復學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第一周內填寫《復學申請書》,持有關證件,經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辦理有關復學手續。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出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學生申請復學時,如原專業已調整合并或中斷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專業學習。
(四)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超過一年未辦理復學手續的,不再保留其學籍。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六節退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二)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的;
(三)未辦理請假手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規定彈性學制年限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對學生作退學處理的,由學院報教務處審核,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學生本人的由所在學院用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寄往學生指認的通訊地址,即視為有效送達。同時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按照《福建農林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七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畢業
(一)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在所規定的彈性學制年限內(四年制本科年限為3-6年,五年制本科年限為4-7年,二年制專升本年限為2-3年,三年制專科年限為3-5年),德、智、體合格,修滿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學生根據《福建農林大學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二)在校生休學創業的彈性修業年限在原有學制基礎上可延長2至5年。
(三)學生提前修滿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結業
(一)學生在彈性學制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課程及有關教學環節,未取得規定的學分,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二)學生在專業學制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及有關教學環節,但未取得規定的學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學生可在彈性學制內提出課程重修申請,課程重修成績合格并獲得的學分達到畢業條件的,可換發畢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位證書。換發證書的畢業時間和授予學位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二條肄業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核實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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